遗赠扶养协议效力确认之诉规定针对的是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确认,即当事人就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发生争议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效力确认之诉。
遗赠扶养协议效力确认之诉的案由,一般包括以下几种:一是被扶养人有拒绝接受遗赠的行为;二是遗赠人或承认其为遗赠人的第三人,有拒绝履行遗赠扶养义务的行为;三是财产遗赠协议对被扶养人的权利的保护存在争议。
遗赠扶养协议效力确认之诉的诉讼主体,一般有以下几方:一是遗赠人本人或其继承人;二是被扶养人本人;三是第三人,即认为自己有权享受或承担遗赠扶养义务的人;四是其他有利害关系的人。
关于遗赠扶养协议效力确认之诉的诉讼请求,一般有以下几种:一是要求确认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二是要求确认遗赠人或其他有利害关系的人的扶养义务;三是要求确认被扶养人的权利;四是要求确认第三人的权利。
关于遗赠扶养协议效力确认之诉的证据,一般有以下几种:一是遗赠扶养协议书;二是遗赠人和被扶养人之间发生的其他有关书面文件;三是第三人与被扶养人之间发生的其他有关事实的书面文件;四是其他有关的证据。
当事人在提起遗赠扶养协议效力确认之诉时,首先要明确案由和诉讼主体,然后根据案由和诉讼主体确定诉讼请求,最后准备有效的证据。只有满足以上条件,才能更好地为自己争取到最后的胜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