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公司收款部分分公司开票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以下甲乙双方于2020年10月20日签署:
甲方:XXXXXX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
乙方:XXXXXX公司(以下简称“分公司”)
鉴于:
1. 乙方是一家国有企业,在总公司的控股下,主要负责总公司的收款、开票工作,并在总公司的监督指导下进行管理;
2. 为规范总公司与乙方之间的收款及开票行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总公司与乙方之间的收款及开票事项达成以下协议:
一、乙方收款范围及账户
1. 乙方收款范围:按照总公司的要求,乙方负责收总公司及其子公司的各项款项,包括但不限于收款、押金、报销款等。
2. 乙方收款账户:乙方收款需使用总公司指定的账户,不得使用乙方自有账户。
二、乙方开票范围及开票要求
1. 乙方开票范围:乙方仅限于按照总公司的要求,开具总公司及其子公司的各项发票,包括但不限于普通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收据等。
2. 开票要求:乙方应严格按照总公司的要求和国家税务部门的规定,准确开具发票,确保发票的真实性、合法性。
三、发票管理
1. 乙方应定期将开具的发票报送总公司,并归档,以备查验。
2. 乙方应自行承担因开具发票所带来的法律责任。
四、违约责任
1. 如果乙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总公司有权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比如承担损失、赔偿金等。
2. 如果乙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总公司有权采取包括但不限于警告、停止合作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总公司可以解除本协议。
五、其他
1. 本协议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止。
2.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方执一份,乙方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 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协商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 本协议中的任何条款如果因法律、法规的变更或者本协议的修改而失效,则应由双方协商确定一个合理的条款,以保证本协议原意的基本内容不受影响。
签订日期:2020年10月20日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