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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意义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以人为本的活态文化遗产,它强调的是以人为核心的技艺、经验、精神,其特点是活态流变。那么关于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意义,让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意义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珍贵的、具有重要价值的文化信息资源,也是历史的真实见证。保护和利用好非物质文化遗产,对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可持续的经济、文化全面协调发展意义重大。随着全球化趋势的加强和现代化进程的加快,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存状况受到了比较大的冲击,所以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已经是刻不容缓。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各族人民世代相承、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和文化空间。非物质文化遗产既是历史发展的见证,又是珍贵的、具有重要价值的文化资源。
我国各族人民在长期生产生活实践中创造的丰富多彩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中华民族智慧与文明的结晶,是连结民族情感的纽带和维系国家统一的基础。保护和利用好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对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非物质文化遗产与物质文化遗产共同承载着人类社会的文明,是世界文化多样性的体现。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所蕴含的中华民族特有的精神价值、思维方式、想象力和文化意识,是维护我国文化身份和文化主权的基本依据。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不仅是国家和民族发展的需要,也是国际社会文明对话和人类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
随着全球化趋势的加强和现代化进程的加快,我国的文化生态发生了巨大变化,非物质文化遗产受到越来越大的冲击。一些依靠口授和行为传承的文化遗产正在不断消失,许多传统技艺濒临消亡,大量有历史、文化价值的珍贵实物与资料遭到毁弃或流失境外,随意滥用、过度开发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现象时有发生。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已经刻不容缓。
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日
设置初衷
中国是一个多民族的国家,悠久的历史和灿烂的古代文明为中华民族留下了极其丰富的文化遗产。我国政府历来高度重视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在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下,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当前,随着经济的全球化和社会的现代化,我国文化遗产生存环境渐趋恶化,保护现状堪忧。为进一步加强我国文化遗产保护,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推进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建设,国务院决定从2006年起,每年六月的第二个星期六为我国的“文化遗产日”。
实际效果
每年六月的第二个星期六,定为“文化遗产日”。至此,我国已经有了“文化遗产日”、“文化遗产标志”和“文化遗产保护公益歌曲”,对于增强全体民众的文化遗产保护意识将会起到十分积极的促进作用。
《通知》说,文化遗产包括物质类和非物质类。物质类包括:古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壁画等不可移动文物,历史上重要实物、艺术品、文献、手稿、等可移动文物;以及历史文化名城、名街区、名村镇。非物质类包括:口头传统、民俗活动和礼仪节庆、传统手工艺等以及与此相关的文化空间。政府希望通过设立“文化遗产日”,使文化遗产保护得到全面加强。
到2010年,初步建立比较完备的文化遗产保护制度,文化遗产保护状况得到明显改善。到2015年,基本形成较为完善的文化遗产保护体系,具有历史、文化和科学价值的文化遗产得到全面有效保护;保护文化遗产深入人心,成为全社会的自觉行动。全国“文化遗产日”并没有像人们预想的那样,选在农历五月初五端午节,而是确定在没有任何特殊意义的6月的第二个星期六,这样做旨在使这个“文化遗产日”具有更为广泛的代表性。
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有效保护和传承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加强保护工作的管管理,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列入国务院批准公布的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中的所有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第三条 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实行“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方针,坚持真实性和整体性的保护原则。第四条 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和监督全国范围内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
省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
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组织、监督该项目的具体保护工作。第五条 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组织制定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整体规划,并定期对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省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保护规划,经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并于每年十一月底前向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提交保护规划本年度实施情况和下一年度保护工作计划。第六条 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应当确定保护单位,具体承担该项目的保护与传承工作。保护单位的推荐名单由该项目的申报地区或者单位提出,经省级文化行政部门组织专家审议后,报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认定。第七条 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单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有该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或者相对完整的资料;
(二)有实施该项目保护计划的能力;
(三)有开展传承、展示活动的场所和条件。第八条 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单位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全面收集该项目的实物、资料,并登记、整理、建档;
(二)为该项目的传承及相关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三)有效保护该项目相关的文化场所;
(四)积极开展该项目的展示活动;
(五)向负责该项目具体保护工作的当地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报告项目保护实施情况,并接受监督。第九条 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统一制作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标牌,由省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交该项目保护单位悬挂和保存。第十条 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给予必要的经费资助。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应当积极争取当地政府的财政支持,对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保护给予资助。第十一条 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单位根据自愿原则,提出该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推荐名单,经省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评议后,报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批准。第十二条 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完整掌握该项目或者其特殊技能;
(二)具有该项目公认的代表性、权威性与影响力;
(三)积极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第十三条 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应当履行传承义务;丧失传承能力、无法履行传承义务的,应当按照程序另行认定该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怠于履行传承义务的,取消其代表性传承人的资格。第十四条 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组织建立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数据库。有条件的地方,应建立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博物馆或者展示场所。第十五条 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组织制定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实物资料等级标准和出入境标准。其中经文物部门认定为文物的,适用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第十六条 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单位和相关实物资料的保护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妥善保管实物资料,防止损毁和流失。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应当鼓励、支持通过节日活动、展览、培训、教育、大众传媒等手段,宣传、普及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促进其传承和社会共享。第十八条 省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应当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所依存的文化场所划定保护范围,制作标识说明,进行整体性保护,并报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备案。第十九条 省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可以选择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为申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向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非遗保护的五种方法
作为一个文明古国,中国拥有众多的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无形的,因此在保护上难度较大,必须加强保护才能使得其可以一直流传下去,非遗保护的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
1、收集保存
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众多,在进行保护工作的时候可能出现遗漏现象,应广泛进行非遗普查工作,然后用文字、影像等方式进行收集保存,这是最直接的保护方式。
2、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四级名录体系
建立国家、省、市、县级四级名录,形成从上到下的一个保护体系,国家的政策措施可以有效传达到下级部门,并且有效实施,从而真正达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目的。
3、认定和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
非物质文化是一种发展的文化形式,其载体是人,因此要加强其代表性传承人的保护。
4、建设生态保护区
非物质文化遗产和周围的生态环境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为了尽可能本真性的进行传承,就要建设生态保护区,实现文化生态的整体保护。
5、宣传展示
让非遗传承在公共场合以合理合法的形式表现,例如非遗音乐传承人登台演出、非遗技艺人现场表演制作过程等,使更多的人认识到非物质文化遗产。尽量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代表性传承人发展成为团体的形式,这样可以增大文化的传承性和影响力。
什么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
1、根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定义:非物质文化遗产(intangibleculturalheritage),是指被各群体、团体、有时为个人视为其文化遗产的各种实践、表演、表现形式、知识体系和技能及其有关的工具、实物、工艺品和文化场所。
2、根据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二条的规定:本法所称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传并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以及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实物和场所。包括:
a、传统口头文学以及作为其载体的语言。
b、传统美术、书法、音乐、舞蹈、戏剧、曲艺和杂技。
c、传统技艺、医药和历法。
d、传统礼仪、节庆等民俗。
e、传统体育和游艺。
f、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
属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实物和场所,凡属文物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有关规定。
3、“非物质文化遗产”,主要突出其非物质性,强调以人为核心的技艺、经验、精神。随着时间推移会有活态变化。另外应当具有文化性,是对一个地区、一个民族的文化传承,是满足人的自然需求、社会需求和精神需求的活态文化。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制定本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传并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以及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实物和场所。包括:
(一)传统口头文学以及作为其载体的语言;
(二)传统美术、书法、音乐、舞蹈、戏剧、曲艺和杂技;
(三)传统技艺、医药和历法;
(四)传统礼仪、节庆等民俗;
(五)传统体育和游艺;
(六)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
属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实物和场所,凡属文物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有关规定。第三条 国家对非物质文化遗产采取认定、记录、建档等措施予以保存,对体现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采取传承、传播等措施予以保护。第四条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应当注重其真实性、整体性和传承性,有利于增强中华民族的文化认同,有利于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和可持续发展。第五条 使用非物质文化遗产,应当尊重其形式和内涵。
禁止以歪曲、贬损等方式使用非物质文化遗产。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保护、保存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国家扶持民族地区、边远地区、贫困地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第七条 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负责全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保存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保存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保存工作。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宣传,提高全社会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意识。第九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第十条 对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做出显著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第二章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调查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需要,组织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由文化主管部门负责进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可以对其工作领域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调查。第十二条 文化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应当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予以认定、记录、建档,建立健全调查信息共享机制。
文化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应当收集属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代表性实物,整理调查工作中取得的资料,并妥善保存,防止损毁、流失。其他有关部门取得的实物图片、资料复制件,应当汇交给同级文化主管部门。第十三条 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全面了解非物质文化遗产有关情况,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及相关数据库。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及相关数据信息应当公开,便于公众查阅。第十四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依法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第十五条 境外组织或者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应当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批准;调查在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进行的,应当报经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批准;调查结束后,应当向批准调查的文化主管部门提交调查报告和调查中取得的实物图片、资料复制件。
境外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应当与境内非物质文化遗产学术研究机构合作进行。第十六条 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应当征得调查对象的同意,尊重其风俗习惯,不得损害其合法权益。第十七条 对通过调查或者其他途径发现的濒临消失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立即予以记录并收集有关实物,或者采取其他抢救性保存措施;对需要传承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支持传承。第三章 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第十八条 国务院建立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将体现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具有重大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列入名录予以保护。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立地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将本行政区域内体现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列入名录予以保护。
非物质文化遗产如何保护?
1、建档保护
非物质文化遗产以建立档案的方式,将非物质文化遗产所传达的文化信息记录在一定的物质载体上,形成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将其纳入到档案系统中,运用档案学理论指导非物质文化遗产建档,实施档案化的管理和保护,以使作为文化和记忆代表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应有的关照和重视。
2、提高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认识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全人类的共同财富。非物质文化遗产关系一个民族的文化与精神的传承,较之有形遗产而言,如指间之沙,稍有不慎,就会流失于指缝。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中华民族传统文化重要的组成部分,从某种意义上来讲,它记录着中华民族生息繁衍的历史,凝结着中华民族的精神。
3、重视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研究
历经数千年而形成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在它长期产生,形成与发展的过程中,受历史条件、经济形态、生产、生活方式及群众思想观念的局限,必然要打上某一时代与阶级的烙印,其中既有金砾玉石,亦有残渣败絮;既是精神动力,亦是沉重的包袱。
4、创造保护、传承、发展良好氛围
一个城市有一个城市的历史文化底蕴,构成了有别于其它城市的特色与风格。随着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宣布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行动的启动,全球性的保护、珍视口头和非物质文化遗产掀起热潮。
包括中国“昆曲”、“古琴”等凝聚中华文化特质的古老艺术在内,多种世界各地的民间艺术均已登上了“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名录”。然而,申遗不等于保护,仅仅是申遗,远远不够,重要的是有效保护。
5、影像保护
用影像记录下正在面对巨大考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使那些珍贵的手艺、艺术形式能够用影像保存下来。但是这种影像的记录,不应当仅仅是监控摄像头式的拍摄,也不能如同拍摄剧情片那样,通过情节的设计、人物的造型、故事的编排、场景的构造,打造出高潮迭起的、吸引眼球的片子。
既要保留完整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精髓,又要具有观赏性,因此,对于采用影像记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方法,便非常值得研究。
以上内容参考:百度百科-非物质文化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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