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给大家分析民事诉讼房屋遗产继承的知识,其中也会对民法典房屋遗产继承进行解释,如果你目前遇到类似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开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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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继承纠纷起诉书
在日新月异的现代社会中,起诉书的使用频率逐渐增多,起诉书的格式由首部、被告人(被告单位)的基本情况、案由和案件的审查过程、案件事实、证据、起诉的根据和理由、尾部七个部分组成。你知道起诉书怎样才能写的好吗?以下是我精心整理的关于遗产继承纠纷起诉书范本,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遗产继承纠纷起诉书 篇1
原告:张X珍,男,XXX年X年X日出生,XX市XX区人,现住XX市XX区XX路XX号,电话:XXX,手机:XXXXXXXXXXX。
原告:张X超,男,XXX年X年X日出生,XX市XX区人,现住XX市XX区XX路XX号,电话:XXX,手机:XXXXXXXXXXX。
被告告:张X健,男,XXX年X年X日出生,XX市XX区人,现住XX市XX区XX路XX号,电话:XXX,手机:XXXXXXXXXXX。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与两原告共同继承张X华下列遗产:坐落于XX市XX区XX路XX号房产(价值约XX元),存款XX元。继承份额为每人各占1/3。
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我们与被告均乃张X华的子女。我们的母亲刘X于XXXX年X月X日死亡,当时没有遗留任何遗产。后父亲张X华购买了坐落于XX市XX区XX路XX号房产。XXXX年X月X日,父亲死亡,死亡前没有立遗嘱。除上述房产外,父亲还留下存款XX元。上述遗产全部由被告掌管,我们要求继承,被告不同意。我们认为我们和被告同样尽了赡养父亲的义务,并且都没有依法被剥夺继承权的情形,有权继承父亲的遗产。因此,我们起诉到法院,请求法院支持我们的诉讼请求。
此致
增城市人民法院
具状人:罗XX(签名捺印)
XXXX年X月X日
遗产继承纠纷起诉书 篇2
原告:______________
被告:______________
请求事项:
依法要求继承祖传房产________路_____号平房_____间(共______平方米)。
事实与理由:
我父亲_____与母亲____,生育子女_____人,有私房____间。____年父亲病逝,该房由原告母亲居住,______年母亲病逝。原告等人达成共识,但三被告拒不同意,双方为此多次发生纠纷。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有关规定,依法提起诉讼,请贵院查清事实,依法裁判。
此致
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_日
遗产继承纠纷起诉书 篇3
原告:xxx,女,x族,19xx年x月x日生,住xx市xx区xx路xx号院x号楼x号。电话xxxxxxxxxxx
被告:xxx,男,x族,19xx年x月x日生,住xx市xx区xx路xx号院x号楼x号。电话xxxxxxxxxxx
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依法分割原、被告之父xx死亡后所遗留的遗产(房屋一套价值xx元)。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xxx、xxx系亲xx,其父xx去世后所留房产一套,位于xx区xx街x号院x号楼x单元x号,建筑面积为xx平方米,产权证号:xxxxxxxx,登记号:xxxxxxxx,丘(地)号:xxxxxxxxxx,房产所有权人xxx。
原、被告因该房屋继承问题发生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公判。
此致
xx市xx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月日
遗产继承纠纷起诉书 篇4
原告:______,性别:_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日出生,_____族,
职业:_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
被告:______,性别:_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日出生,_____族,
职业:_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
诉讼请求:
一、依法分割被继承人的下列遗产的___分之___归原告:
1、____________(估值____万),_____分之___计______万;
2、____________(估值____万),___分之___计______万;
3、银行存款_________万元,___分之___计______万;
二、依法分割被继承人的下列遗产的四分之一归原告:
______________(估值____万),___分之___计______万。
第一、第二项诉求合计:_________万
三、依法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
原告与被继承人______于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登记结婚,原告与被继承人王______婚姻存续期间,被继承人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____年___月___日以自己的名字陆续存款_________元,并且婚后有____套房产登记在被继承人王______名下,分别是西宁市城中区_____________(估值____万);西宁市城东区_________路___号楼___单元_________室(估值____万);上述财产应当认定为夫妻存期期间的共同财产,并且________________室(估值____万)也是被继承人与前妻女儿(本案被告)共同所拥有的房产。被继承人__________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去世,有妻子及女儿两个继承人,现因被继承人______名下的财产原、被告达不成一致的分割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原告主张平均分割夫妻共有财产,剩下____分之____为被继承人______的遗产由原、被告平均分割。
据此,原告请求依法分割原、被告共同继承的遗产,判如所请。
此致
__________人民法院
具状人:____________
____年_____月_____日
遗产继承纠纷起诉书 篇5
原告:姓名:______性别:__年龄:__民族:__职务:______工作单位:________住址:__________电话:______
被告:姓名:______性别:__年龄:__民族:__职务:______工作单位:________住址:__________电话:______
诉讼请求:
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应继承补偿款_____元;
2、依法按份额继承其它遗产(包括房子、存款等其他财产),价值______元;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被告系同胞兄妹,父亲在原、被告年幼时就已亡故,____年__月母亲也患病亡故,同年底被告将原属于遗产的房屋(位于____)所得拆迁补偿款据为己有,侵犯了原告的继承权,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__条的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此致
______法院
起诉人: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遗产继承纠纷起诉书 篇6
原告:______________,男,_____族,19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出生,住__________市__________区__________路_____号院_____号楼_____号,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
被告:______________,女,_____族,19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出生,住__________市__________区__________路_____号院_____号楼_____号。电话:_____________。
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依法分割原、被告之父_______________死亡后所遗留的遗产(_______________价值_______________元)。
2、本案诉讼费用由_____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系亲兄妹,其父_______________去世后所留_______________,位于__________区__________街_____号院_____号楼_____单元_____号,建筑面积为__________平方米,产权证号:________________,登记号:_____________,丘(地)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所有权人_______________。
原、被告因该__________继承问题发生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公判。
此致
__________市__________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_____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遗产继承纠纷起诉书 篇7
原告: 姓名 性别 民族 出生年月 单位 原籍 现住址 身份证号
被告:姓名 性别 民族 出生年月 单位 原籍 现住址 身份证号
诉讼请求:
依法分割被继承人xxx的遗产;
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所有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被继承人xx于x年x月x日死亡,原告系被继承人的 。被继承人死后留有一套位于xxx的房产(以下简称该房)。
被继承人相继去世,该房依法应由原告和被告继承,又因一直未对该房进行分割,该房依法应属原告和被告共同共有。但被告却想将该房据为己有并私自出租,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现原告与被告就该房分割一事产生纠纷,故依法诉至贵院,请求贵院依法支持两原告的诉讼请求,保护两原告的合法权益。
此致
xxx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
房产遗产继承不受诉讼时效
房产遗产继承不受诉讼时效
房产遗产继承不受诉讼时效,在我们现在的社会中,有很多的财产问题,特别是遗产方面的是特别多的,很多人对于房产遗产都不是特别的了解,那么,房产遗产继承不受诉讼时效大家知道吗?
房产遗产继承不受诉讼时效1
从遗产继承诉讼的时效上来讲,有三个重要的时间点:六十天、三年、二十年。
从老一辈留下来的房产继承上,不受时间限制。
以下分别就这这两个方面,做一个说明:
遗产继承中涉及到的诉讼时间节点
遗产继承中涉及到的诉讼,归根结底还是属于“民事诉讼”的范畴。这里涉及到三个重要的时间点:
1.六十天。
依据《民法典》中有关规定:
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也就是说:如果涉及到有遗嘱、并且遗嘱指定的继承人不是法定继承人的,属于遗赠。受遗赠人在知道这件事之后的六十天之内(《继承法》中规定的是两个月),必须做出接受表示,否则视同放弃。
所以,如果是属于遗赠性质的遗嘱继承、超过了这个时间点没做出接受表示,而又想得到财产,就没办法了——无法再提请诉讼——视同主动放弃。
2.三年。
在最新《民法典》中:
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简单解释就是:
如果发现自己的权利受到损害,从这个时间点开始算起,在3年之内要提请诉讼。如果超过了3年,就不能再提请诉讼。除非有特殊原因(例如,得知之时患病无法提请诉讼)。
另外提示一点:
之前有关诉讼时效的规定上,《继承法》规定是二年,而2017年颁布的《民法总则》中规定的民事诉讼时效为三年,所以就产生了模糊:到底是以哪个为准?是以总则为准,还是以《继承法》这个“细则”为准?
这次在《民法典》中做了统一:按照三年执行。
3.二十年。
还是依据上述一百八十八条。
如果发现自己利益受到侵害了、超过了20年都没有提请诉讼,将不能再提请诉讼。
那么,针对2、3这两种情况,如果超出时间点要求、无法诉讼了怎么办?
这时候,只能按照有关继承的法规要求执行——有遗嘱且遗嘱合法有效的,按照遗嘱执行;没有遗嘱的,按照法定继承执行。
房产继承,有时间限制么?
房产只要属于去世人生前的个人合法财产,就能被继承,不受时间限制。除非房产(财产)灭失了。
房产遗产继承不受诉讼时效2
继承人间的房屋遗产纠纷不适用诉讼时效
遗产未分割且继承人未放弃继承的视为接受继承,此时继承已经完毕、继承权已经实现。其后的房屋遗产权属纠纷是物权纠纷而非继承权纠纷,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继承权虽因身份而产生但具备取得遗产的权能,因而兼具人身权与财产权的双重属性,当遗产为物时,就存在与物权产生冲突的可能。但实践中,由于放弃继承情形的存在,继承权更多地体现为一种取得资格,也即对遗产物的或然性所有。而我国法律设置的拟制继承,显然有助于消除此种权利的不安定状态。申言之,通过法律的拟制,将未表示放弃继承的视为接受,从而加快了遗产物的继承过程,将待定的物之或然性取得变更为确定的物之必然性共有。在这一过程中,以“取得”为特征的继承权纠纷也被技巧性地转化为以“确认与分割”为特征的物权纠纷。
此过程大致存在三大步骤:
一是继承的拟制接受或称继承的拟制完成,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 【继承的接受和放弃】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二是确定继承之物的权利状态,《民法典》第三百零三条 【共有物的分割】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是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造成其他共有人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三是依照一般物权纠纷的相关法律,根据当事人的诉求作出相应裁判。
在案件性质被确定为物权纠纷后,时效的探讨已失去实践意义。这是由于我国主流观点认为诉讼时效只约束债权请求权,目前立法未对物权进行特殊时效限制,并且也欠缺取得时效制度。但若进一步讨论,各类物权纠纷不适用时效的原因则不尽相同,常见的物权确认诉讼与物之分割诉讼,分属确认之诉与形成之诉,分别对应权利体系中的支配权与形成权,不适用诉讼时效是其性质使然。而物权法第三十四条至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分别对应返还原物、排除妨害、消除危险三大物权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原因是我国制度的立论基础不同,域外立法明文规定时效制度同时约束物、债两类请求权者并不鲜见。
房产遗产继承不受诉讼时效3
《继承法》是1985年通过并生效的,而《民法通则》是1987年1月1日起实施的。对《法通则》颁布生效以后怎样适用这两法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77条作出了司法解释:“继承的诉讼时效按继承法的规定执行。但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未明确表示放弃继承的,视为接受继承,遗产未分割的,视为共同共有。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延长,均适用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这条司法解释有三方面的含义:
第一,在继承权被侵害时提起继承诉讼的时效适用《继承法》第八条关于2年或20年的规定;
第二,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接受继承但遗产未分割的,即为共同共有,不适用《继承法》关于继承权的诉讼时效,而应适用《民法通则》关于共同共有的所有权保护的诉讼时效;
第三,继承的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和延长均适用《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但是,关于房产继承的诉讼时效的规定与《民法通则》中的诉讼时效的规定是相冲突的,两者不协调。这表现在:一方面,从《继承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再提起诉讼”的字面看,显然是指自继承开始之日起20年期限界满后,权利人 (房屋继承人)便丧失了起诉权(当然就更谈不上以受理为前提的胜诉权),适用这一条规定,就必须裁定不予受理(在受理前即发现时效已届满的)或裁定驳回起诉(在受理后经审查发现时效已届满的);另一方面,从《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七条中规定的“不予保护”的字面看,显然权利人因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丧失的只是请求人民法院保护的胜诉权,其实体权利的现实存在并不因此丧失,而且权利人仍享有起诉权。当适用《民法通则》这两条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来处理超过诉讼时效期限的起诉时,必须以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同时,二者的冲突之处还表现在这两种诉讼时效的期限起算日期也是不相同的。继承的20年诉讼时效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计算;《民法通则》中规定的20年诉讼时效是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无争议遗产继承起诉书格式
1、起诉状中应包括
(1)原、被告个人信息:姓名、年龄、住址、联系方式。
(2)诉讼请求中应写明:请求判决某处房产由谁继承,某笔款项由谁继承,诉讼费用的承担。
(3)事实和理由中应写明:被继承人死亡时留有遗产的内容,现在遗产的情况,本人被侵害的权利,请求法院判决。
(4)起诉人应签名,并注明年月日。
2、如果是因继承房产进行诉讼的,到房产所在地基层法院起诉。
3、如果是因继承其他财产进行诉讼的,到主要财产所在地基层法院起诉。
4、起诉时需要本人带身份证、起诉状,有相关证据的应一并提交证据复印件。
《房地产权证》的房屋,当房屋的权属人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就可以申请办理该房屋继承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条 适用范围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
遗产继承纠纷起诉的程序有哪些
遗产继承纠纷 起诉的程序为: 1.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2.提交起诉状; 3.符合起诉条件的,法院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 4.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 5.开庭审理; 6.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