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给大家分析婚姻家庭法继承的知识,其中也会对婚姻家庭法继承案例分析进行解释,如果你目前遇到类似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开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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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继承法
你好!我看了你的提问之后现在做出如下回答:
1、“儿子王沅应由何方抚养为宜?”儿子王沅应当由王康(男),知识分子抚养。如果王沅已满14岁,可根据自愿的原则!
原因:根据婚姻法的内容规定,子女的抚养权应当由有利于小孩健康成长的一方进行抚养。女方有不良习惯(婚外情)会影响小孩的身心健康!
2、“一室一厅住房离婚时属于何种性质的财产?”如果女方有相关的证据证明,那么属于个人财产!
3、“李芝为购房尚欠款2万元属于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属于个人债务。具体的根据婚姻法个人债务的情形规定!
4、“对女方要求分割男方稿酬的请求,是否应予支持?”应当予以支持。《婚姻法》第17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知识产权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
5、“家具和家用电器属于何种性质的财产离婚时应如何分割?”家用电器以及日常生活用品的分割,法院一般采用实物分割的原则,即你们选择或由法院判决双方获取的实物。如果你们能够协商一致,也可以由一方分得实物,另一方获取折价款,法院也可以判决采用。因为婚前由王康所买,只要有相关的证据证明。那么应当判定为王康所有!
(1)、“刘杰死后,其遗产应由谁继承?如何分割?”刘杰与寒梅夫妻俩有积蓄60000元,寒梅应当取得夫妻间共同财产的一半。然后由寒梅、刘建明、宋丽华、刘甜甜平均分配30000元!
(2)、“刘建民死后,其遗产应由谁继承?如何分割?”因为刘建民死前曾经做过公证,根据继承法的内容规定:被继承者死亡时以最后立下的遗嘱为准。其遗产应当由刘玉继承,财产以个人财产三间房和10000元为准!
(3)、“刘玉死后其遗产应由谁继承?如何分割?”刘玉和刘建民一起死于煤气中毒,死亡先后时间无法确定,那么可以推定为长辈先于死亡。刘玉生前有个人财产3000元以及继承所得三间房屋、10000元。应当由宋双、宋丽华、宋宇三人平均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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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法关于遗产继承的规定是什么?
一、 民法典 关于 遗产继承 的规定是什么? 民法典关于遗产继承的规定主要是 继承 开始后,知道被 继承人 死亡的继承人应当及时通知其他继承人和 遗嘱执行人 。继承人中无人知道被继承人死亡或者知道被继承人死亡而不能通知的,由被继承人生前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负责通知。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在我国,民法典 财产继承 中遗产的处理和分配大致是按如下步骤进行的: (一)析产 析产,是指将共有财产中属于个人的份额分割出来。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二)被继承人 债务 的清偿 被继承人 债务清偿 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2.债务清偿原则 (1)限定清偿原则 (2)继承人分担债务原则 (3)执行遗赠不影响债务清偿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二条规定:"执行遗赠不得妨碍清偿遗赠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4)遗产已被分割后,债务仍应当清偿 (5)债务不得影响预留的份额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条规定:" 遗嘱 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的遗产份额,不得因债务清偿受到影响。 二、遗产的分割 遗产的分割原则 (1)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 (2)保护其他人合法权益。 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如胎儿出生后死亡的,由其继承人继承;如胎儿出生时就是死体的,由被继承人的继承人继承。 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 扶养 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继承一直以来都是大家比较关注的一个法律事项,除了继承之外,我们国家还存在着,婚姻当中的继承,又更加的复杂了,不管如何,在继承开始的时候,都首先需要进行析产,也就是将共有财产当中属于一个人的部分,单独的挑出来。
再婚家庭,有哪些继承权?
1、二婚重组家庭子女继承权问题:重组家庭子女财产继承
1、你父母还健在不涉及继承的问题,如果父母去世,你与你哥哥的继承权是一样的,平均分配父母的共有财产。2、你母亲可以自由处置属于她自己的个人财产部分,你父母结婚前的房屋属于你的个人财产,婚后购买的属于两人共有财产,你母亲有一半的份额,她可以自由处置。3、母亲不能将共有的房屋全部给你哥,有一半的产权是由你来处置4、你婚前的房产属于你的个人财产,你有权利自由处置,这个取决于你的想法。
2、二婚重组家庭子女继承权问题:前妻孩子的继承权问题是如何规定的?
夫妻共同财产,各占一半。前妻的孩子仍然享有继承财产的权利。与现在的孩子有同等的继承权,虽然不是他来抚养。
遗嘱可以解决这个问题,但是如果老公与前妻离婚时协议负有部分抚养义务的话,即使立了遗嘱,如果在老公去世时,他与前妻之子仍未满18岁,前妻之子还是可以分部分财产的。爸爸再婚死后房子归谁。
双方都是二婚男方有一套房子,有以后女方的儿子有有继承权吗?
根据《继承法》的规定,被继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都是法定继承人,只是继承顺序不同;孙子女、丧偶儿媳或女婿对公、婆、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顺序的法定继承人。
各法定继承人的认定:
(1)配偶。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存在是配偶互定继承人的前提条件。
(2)子女。根据《婚姻法》的第10条规定,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子女对父母的继承权不受父母婚姻关系变化的影响。和亲儿子谁是继承人。
(3)孙子女、外孙子女及其晚辈直系血亲。根据我国继承法规定,他们不是法定继承人,只是在代位继承时可以享有一定的继承权。
(4)根据继承法规定,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兄弟姐妹则包括同父母、同母异父、同父异母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你说的这种情况是婚生子女,具有继承权的。
3、双方都是二婚男方有一套房子,有以后女方的儿子有有继承权吗?
如果女方的儿子与男方形成了抚养关系,那就有继承权,反之,如果没有形成抚养关系,就没有继承权。当然,男方立遗嘱的情形除外。
4、二婚重组家庭子女继承权问题:关于重组家庭的继承权问题
根据婚姻家庭法,继子女与亲生子女有相同的继承权,如果其死后没有订立遗嘱,则按法定继承,即子女6、7、3都有继承权。婚前财产不想让再婚配偶继承。
5、二婚重组家庭子女继承权问题:我国新婚姻法关于二婚房产问题
您好,您提出了三个问题,个问题是母亲去世后的遗产继承问题;第二个问题是重组家庭后,女方和孩子的权利?第三个问题女方和再生的孩子,有什么财产权利。
对于个问题。您的母亲去世后,虽然家里的房产和车户主都是您,但是家里的房子和车子是您和母亲的夫妻共同财产,母亲和一人一半,母亲的那一半,您和,以及外婆、外公都有继承权,当然如果外公、外婆去世了,就只有您和您有继承权。那么,您可以继承车子和房子的各1/4产权。
对于第二个问题,您重组家庭,由于房子和车子是您的再婚的婚前财产,因此,女方和孩子对于房子和车子没有权利分。
对于第三个问题,您和女方生了孩子,对于房子和车子而言,这个孩子也没有权利分财产。
但是,如果您过世,您和女方、女方带来的女孩,以及女方和后来生的孩子,都是平等的继承权。二婚怎样避免前妻孩子争房产。
婚姻家庭继承法有哪些案例及分析
了解什么是 婚姻家庭 继承法 ,如果以后大家遇到类似问题也知道该怎么处理了。 刘__与宋_于1957年 结婚 ,婚后无子女,先后 收养 刘杰_为养子,刘玉_为养女。 刘杰_成年后娶妻韩梅_; 生女刘_甜,夫妻俩有积蓄60000元。 刘玉_婚前有个人财产3000元,1992年与宋__结婚,生子宋宇_。 1996年6月刘杰_外出时溺水而亡,死后未分割财产。 1996年8月刘__到某公证处立 遗嘱 一份,其内容为: 我与妻共有私房6间,存款20000元,我死后属于我的3间房由刘玉_ 继承 ,刘_甜继承属于我的那10000元存款。 后因刘_甜生活作风刘__看不过去,又以公证形式变更遗嘱为: 我死后属于我的三间房和10000元钱全部归刘玉_继承。 1996年11月,刘__、刘玉_一起死于煤气中毒,但死亡先后时间无法确定。 根据《继承法》有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刘杰_死后,其遗产应由谁继承如何分割(2)刘__死后,其遗产应由谁继承如何分割(3)刘玉_死后其遗产应由谁继承如何分割(4)若刘__ 自书遗嘱 变更前立公证遗嘱,刘_甜能在刘__死后遗产中分得多少遗产 按照继承法的规定办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 第八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新婚姻法遗产继承怎么处理
在婚姻家庭关系中的遗产继承问题,受《继承法》调整,婚姻法只规定夫妻财产的属性与调整婚姻家庭的财产关系。
《继承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为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制定本法。
第二条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第三条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
(一)公民的收入;
(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
(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第四条 个人承包应得的个人收益,依照本法规定继承。个人承包,依照法律允许由继承人继续承包的,按照承包合同办理。
第五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六条 无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受遗赠权,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
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受遗赠权,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或者征得法定代理人同意后行使。
第七条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三)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四)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第八条 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二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
第二章 法定继承
第九条 继承权男女平等。
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十一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第十二条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第十三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十四条 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第十五条 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章 遗嘱继承和遗赠
第十六条 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第十七条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第十八条 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第十九条 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第二十条 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第二十一条 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遗产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 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
伪造的遗嘱无效。
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婚姻家庭法继承问题
(1)被继承人子女先于继承人死亡,发生代为继承,即由甲乙丙代为继承被继承人儿子的份额,丁代为继承被继承人女儿的份额。
同时丧偶儿媳戊又对其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可以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遗产。
综上戊继承1/3,甲乙丙分别继承1/9,丁继承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