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律师今天给大家分享继承共有物纠纷,以及共有产权的继承问题的知识,各位如有疑问需要继续咨询,欢迎评论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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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物分割和遗产继承纠纷区别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一)公民的收入;(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你的房屋是你奶奶生前过户给你的,因此,该房屋所有权是你的,不在你奶奶的遗产之列,你取得房屋所有权的过程是被赠予,也不是继承。当然,如果你采取了欺骗、威胁等手段,或者你私自把房屋产权未经你奶奶的同意过户到名下,该房产还是你奶奶的遗产。谁主张你非法取得房屋产权,谁有举证责任。
第五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第十一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除了房屋外,你奶奶的其他遗留的财产都视为遗产,除非另有遗嘱。对于遗产,你大伯,父亲,姑姑等所有子女是平等分配的,如果有其他已经死亡的子女,由他们家的孙子孙女作为代位继承人继承。
【拓展资料】
你的大伯和姑姑已经诉讼,他们有权利要求你从房产的收益中支付当初商定的一定数额的补偿金,你和你父亲应该积极应诉。你应当注意收集有利证据,争取对方撤诉。特别要注意收集变更产权日期早于你奶奶的死亡日期。
产生遗产继承纠纷怎么解决
一、 遗产继承 纠纷怎么解决 解决途径: 1、自行协商 继承 纠纷发生后,相关当事人可以在完全自愿的基础上,通过互谅互让,就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协商达成一个各 继承人 都愿接受的协议,然后按协议分割遗产。协商虽然是在产生纠纷的当事人双方之间进行,但也须遵循一定的原则: (1)平等自愿原则。协商不是法定的解决 民事纠纷 的必经程序,所以,必须在双方当事人都同意的情况下,才能适用这种方式。再者,协商后达成的协议也必须是在双方当事人都自愿的基础上达成。 (2)合法原则。分清是非是协商解决的前提,衡量是非的标准是继承方面的法律、政策的规定。经协商达成的协议本身也要合法,否则无效。值得注意的是,当事人在协商处理继承纠纷时,可以放弃自己的权利,对此不能按违法对待。 (3)不损害国家、社会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当事人不得为达成协议,为了各自的利益而损害国家和社会的利益,或者侵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否则,这种协商便失去了公正性和合理性,因此,也不受法律保护。 以协商方式处理遗产纠纷有利于家庭成员之间的和睦团结,由协商解决完全基于有关当事人的自愿行为,因此处理后不会伤害彼此之间的亲情,也有利于纠纷的迅速、彻底解决。由于以协商方式处理遗产纠纷,不需经过别人的调解,更无须诉诸法院,节省了当事人的人力、财力和时间。同时,由于协议是当事人自行协商达成的,因而能够使纠纷得到彻底解决。 2、 人民调解 委员会调解 人民调解委员会是群众性组织。在发生继承纠纷后,如有关当事人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人民调解委员会以 继承法 为依据,通过说服教育的方法来调解纠纷,促使当事人在自觉自愿的基础上,互相谅解,互相让步,达成协议。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协议达成以后,各当事人都应当自觉遵守和履行。 3、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 继承纠纷发生后,经协商不成时,可以不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不成协议的,任何一方也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应当注意的是,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仲裁法 》第3条的规定,继承纠纷不能仲裁。因此,有关当事人之间因继承发生纠纷后,不能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二、发生遗产继承纠纷怎么办 继承纠纷,是被继承人死亡后,因争执死者的遗产而发生的纠纷。如因 继承权 、 继承顺序 、 遗产分配 份额等发生争议,都属于继承纠纷。 继承纠纷可分成两类:一类是非侵权纠纷,如继承人仅对 遗嘱 的效力、遗产的范围和数额、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等问题认识不一而产生的纠纷。另一类是侵权纠纷,即因发生侵害继承权、受遗赠权的行为,如:非法取消继承人、受遗赠人资格的行为;隐匿、侵吞或争抢遗产的行为;非法处分未分割的遗产的行为;非法扣减继承人应继遗产份额和遗赠财产的数额的行为;法定 代理 人损害被代理人的继承权、受遗赠权的行为;遗产分割时,未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的行为;非法剥夺 法定继承人 以外的人依法可以分得遗产的权利,或者非法扣减其应得的遗产份额的行为。这些继承纠纷均可依法进行处理。 发生以上情况的遗产继承纠纷,可以先继承人之间进行协商,协商不成再走法律途径。 在对遗产继承纠纷处理的时候,虽然可供选择的解决方式比较多,但此时也要结合实际的情况,选择其中较为恰当的一种或多种方式来处理,这样才能更好的维护自身的合法利益。而常见的处理这类纠纷的方式就包括自行协商处理、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去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遗产继承共有房屋怎么处理
遗产继承共有房屋可以参照以下方式处理:
1、折价补偿
共有房屋一般是归居住使用者所有,由其按各继承人应继承的房屋遗产份额折价补偿。房屋作价标准可以由继承人自行协商确定,或根据房屋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私房标准,并参照当地的市场价格合理评定。
2、共有方法
各继承人也可以商定遗产房屋为共同所有,可以是按份共有,也可以是共同所有。在房屋遗产分割中,应尽量采取折价补偿的方法,共有的方法并没有彻底解决纠纷,应视为对第一种方法的补充,如折价一方因经济能力负担不起折价款时,采取共有方法,也可减少矛盾。
到底是共有财产分割还是继承纠纷
共有财产分割之诉与继承纠纷之诉的界分
既然“民通意见”177条明确指出未分割遗产归继承人共同共有,物权法29条侧面指出未分割物权归继承人共有(物权自继承开始时发生变动),那么继承人是否可据此提出共有财产分割之诉?
笔者认为是可以的,根据现行法律条文,这里应认识到构成了请求权竞合。
涉及遗产的诉讼可能有以下几种情况:共同继承人之间因遗产分配引起的诉讼;部分共同继承人否认其他继承人的继承权引起的诉讼;遗产占有人否认继承人的继承权,拒绝向其返还遗产引起的纠纷。(张玉敏《继承法律制度研究》80页)
如属第一种情况,也是在实务中出现最多的情况,共同继承人对彼此的继承权没有异议,仅对遗产分割存在异议,此时继承纠纷之诉与共有财产分割之诉则发生竞合。继承人可以择其一向法院起诉,但奇妙之处在于这两者的诉讼时效不同。
遗产继承纠纷与共有物分割
法律分析: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强制执行不可以进行执行和解,行政机关如果放弃强制执行而与被执行人和解,就等于放弃了自己的职权与职责,即为失职,这是法律所不能允许的行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第四十二条 实施行政强制执行,行政机关可以在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与当事人达成执行协议。执行协议可以约定分阶段履行;当事人采取补救措施的,可以减免加处的罚款或者滞纳金。执行协议应当履行。当事人不履行执行协议的,行政机关应当恢复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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